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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,南洋开展(远东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洋公司)、重庆建工第九建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九建公司)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建工公司)作为建议人,一起出资建立重庆庆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庆洋公司)。公司章程规则:庆洋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,其间九建公司出资700万元,建工公司出资87.5万元,南洋公司出资962.5万元。
各方出资到位后,由验资组织重庆创信会计师业务地点2000年2月28日出具验资陈述,证明庆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悉数到位。南洋公司的出资方法为什物出资,其间含混凝土搅拌车8辆,投入金额为:6298855.83元,还有其他什物出资。
2005年6月9日,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渝工商经处字【2005】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称南洋公司什物出资的价值6298855.83元的混凝土搅拌车未依法办理产业权搬运手续,其一切权仍属上海中河交易开展有限公司一切,南洋公司在建立庆洋公司进程中有虚伪出资行为,据此,要求南洋公司改正并处罚金。
2008年,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(2008)南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定书,判定庆洋公司返还上海中河交易有限公司8台混凝土搅拌车。
另案,张吉贤与庆洋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,法院判定庆洋公司向张吉贤付出欠款1489241元。庆洋公司未依法付出欠款后,张吉贤向法院提出强制履行请求,因庆洋公司无可供履行的产业,法院完结本次履行程序。
本案,原告张吉贤以被告二南洋公司虚伪出资为由,申述南洋公司应承当在6298855.83元本息规模内涵1489241元的补偿补偿相应的职责。建议股东:被告一九建公司、被告三建工公司在被告二应承当规模内的连带职责。